甲公司与一项实用型新专利权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甲公司享有该项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后因乙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店铺销售侵犯其享有独占实施权的产品被甲公司提起诉讼,诉讼中,乙公司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合同需登记并公告才生效的规定,提出甲公司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的主张,但最终该观点没有被法院采纳,法院作出了乙公司侵权的判决。
湖南中律知产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相关专业人士指出,《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与案件不具有关联系。本案甲公司是以独占实施权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公司作为独占实施许可和通被许可人有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