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吉祥宝贝少儿健康成长综合保障计划》
公司名称:吉祥人寿
产品分类:少儿险
最高保额:主险基本保额最高30万,最高意外身故理赔金额1080万,附加重大疾病最高保额30万。
保险期限:至65周岁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15周岁
交费期间:趸交、3年、5年、10年
产品特点:
恩情大:一张保单,一个希望
收益大:教育创业,分红生息
返还大:满期返本,安享晚年
保障大:高额保障,双倍意外
关爱大:轻重疾病,健康关爱
产品简介:
《吉祥宝贝少儿健康成长综合保障计划》由主险《吉祥人寿吉祥宝贝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和附加险《吉祥人寿附加吉祥宝贝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构成,其中本计划中附加险为可选项。
主险保险责任:
一、大学教育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然生存,我们分别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大学教育金。
二、成家立业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然生存,我们在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成家立业金。
三、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35周岁、40周岁、45周岁、50周岁、55周岁、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然生存,我们分别在被保险人年满35周岁、40周岁、45周岁、50周岁、55周岁、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然生存,我们按主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我们按主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不含当日)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除按照本条第五款给付“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附加险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一项或多项附加合同第二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30日后,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如果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在30日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附加合同第二十二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一项或多项附加合同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满30日后,我们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自医院初次确诊之日起,被保险人在30日内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附加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附加合同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附加合同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专家点评: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件大事,是父母的重要责任和义务。这要求父母为孩子将来的教育、健康等提前进行规划。吉祥人寿首款专为少儿设计的高保障、能理财的贴心保障计划——《吉祥宝贝少儿健康成长综合保障计划》,很好的综合规划了小孩未来的教育、创业、健康、养老等问题,且满期返还所交主险保费,更有行业内超高的36倍人身意外风险保障,让您的爱伴随宝宝一起成长,赢得精彩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