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疫防办告〔2022〕2号

  关于在全市开展“全员规范佩戴口罩行动”的通告

  疫情防控千万条,佩戴口罩第一条。科学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冠肺炎等呼吸道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最实用的措施。为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市委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员规范佩戴口罩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要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把佩戴口罩当成一种责任和义务,当成日常生活的标配。坚持“凡外出必戴口罩”,进入农贸(集贸)市场、宾馆、商场超市、交通站场、景区景点、文体场馆、娱乐场所、办事大厅、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空间时,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等聚集性活动时,进入厢式电梯等公用密闭空间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等候核酸采样、测温验码等健康检查时,务必科学规范全程佩戴口罩,让佩戴口罩成为一种风尚、成为一种文明。

  二、各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同时加强扫码、测温、查验、通风、消毒等工作,并对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要及时劝阻。同时,做好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服务引导和健康核验工作。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应率先垂范,争当自觉佩戴口罩的“践行者”“宣传者”“监督者”,对身边未佩戴口罩或佩戴口罩不规范的人员及时提醒,引导广大市民朋友养成自觉规范佩戴口罩的良好习惯。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卫健、教育、公安、民政、市场监管、文旅广体、商务、城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防控要求,从严从紧抓好重点场所、重点机构、重点人群、高风险岗位人员佩戴口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佩戴口罩落实不到位、屡次发现问题的重点场所和重点机构,依法责令整改并追究法律责任;对屡次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五、不遵守戴口罩相关规定,属于未按要求落实防疫措施行为。凡未规范佩戴口罩不听劝阻进入公共场所且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严重传播风险的,涉及其本人的核酸检测、交通转运、集中隔离、医疗救治等一切费用自行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共株洲市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来源:中共株洲市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