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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反家庭暴力法》首次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后,家暴受害者得到了制度性的保障。今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正式施行,相关规定更加细化,也对司法实践有着极大的指导作用。26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盘点了最新司法解释中的亮点。

  冻饿、骚扰等方式被列为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同样属于家庭暴力。

  当家庭成员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当地基层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措施上,新增了以下内容: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工作等活动。

  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相关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来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不幸遭遇家暴,这些可以作为证据

  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需要提供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

  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等。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表示,最新司法解释中有不少亮点,对司法实践有着极大的指导作用,主要解决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比如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此类情形与常见的直接人身殴打家暴有一定区别,但确实也对当事人身心伤害极大。”

  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