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湖南省卫计委原副主任方亦兵与其弟方晓兵受贿罪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方亦兵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 万元;对被告人方晓兵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6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对两被告人受贿所得财物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 年至 2017 年,被告人方亦兵利用担任湖南省儿童医院院长、湖南省人民医院院长、湖南省卫生厅副厅长、湖南省卫计委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 26 家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药品及医疗器械设备销售、工作调动、单位资质评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弟被告人方晓兵、其妻徐艾薇(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上述单位、个人给予的现金及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 649 万余元、港币 1 万元、美元 2.98 万元、加币 3.3 万元、澳币 0.4 万元。其中方亦兵伙同方晓兵共同收受现金人民币 276 万余元;伙同徐艾薇共同收受现金人民币 15 万元。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方亦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亲属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方晓兵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代为转达请托事项,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方亦兵、方晓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査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