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免去:

  魏启敏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陈海波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贺艳芳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谭鸽群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陈利萍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有仁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陈芳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钟孝明的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