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监督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联合挂牌督办的“徐某某等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由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杜某、朱某、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缓刑三年)和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八十万元和六十三万元,非法所得2630534.41元予以上缴,用于赔偿被害人损失。
2021年2月,省、市两级“扫黄打非”办根据举报线索,协调长沙市公安局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支队立案侦办该案;2021年4月,湖南省“扫黄打非”办挂牌督办该案;2021年11月,全国“扫黄打非”办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该案。
经查,2019年被告人杜某了解到童梦公司自主研发的“人教版—培智教育系统”市场占有率较高,为谋取高额利润,联系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被告人朱某和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徐某某,商议仿照该产品研发一套相似的教学系统投放市场。杜某、朱某、徐某某依托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仿照童梦公司开发的教学系统,发布“特教云平台”教学系统。经鉴定,其教案资源在整个培智教学(资源)系统的价值占比为61%,北京某公司销售的“特教云平台”教育(资源)系统与童梦公司样本相似比例达99.3%。
被告人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的名义,并通过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经销商或以直销方式将其研发的“特教云平台”教学系统(含教案、教具包)销售至吉林、安徽等地的特殊教育学校,其中通过经销商销售的单价为一年级2.5万元/套,二、三年级3.5万元/套,直销价格均为9万元/套,购买方直接将款项支付给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10月,北京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销售“特教云平台”教学系统获利2630534.41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朱某、徐某某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湖南童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及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湖南扫黄打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