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故意伤害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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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人汤某某的姐姐与马王堆海鲜市场某门店老板许某存在债务纠纷,汤某某遂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凌晨 1 时许到该门店找许某索债。因许某当时未在门店,汤某某误以为被告人吴某某是老板许某,于是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吴某某踢伤汤某某左侧腹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汤某某左侧第 6、7 肋骨骨折,本次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 年 7 月,吴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 12 万元,取得被害人汤某某的谅解。

  检察官说法:法律规定打人致使被害人轻伤,既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