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4月3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罗善芝 杨婷)4月2日,宁乡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对被告人孙某红、江某甲、邓某、江某乙、孙某强提起公诉。

  宁乡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江某甲、孙某强、孙某红、江某乙、邓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在宁乡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其中被告人孙某强从2016年开始为放贷提供资金。在非法放贷活动中,被告人江某甲、孙某强、孙某红、江某乙、邓某等人还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孙某红、江某甲、邓某为首的恶势力。该股恶势力非法发放高利贷,并利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威胁等手段非法讨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其中,江某甲、孙某强等人利用自身形成的强势地位,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逼迫写欠条、言语威胁、非法扣押他人财物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此外,江某甲还伙同多人以扑克“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在赌场内抽水、放点。该股恶势力在宁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宁乡市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江某甲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孙某红、江某乙、邓某刑事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被告人江某甲、孙某强、孙某红、江某乙、邓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三次以上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该案办理过程中,宁乡市检察院专门成立检察官办案组,由分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副检察长领办,疫情期间,加强对案件的统筹调度和指挥,在防控疫情、案件办理两不误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加班加点审查证据材料,有效地保障了案件办理质量。与此同时,办案组不断强化检警协作,提前介入侦查,与宁乡市公安局、扫黑办等召开工作调度会议10余次,并及时向宁乡市扫黑办、政法委上报案件处理意见及情况,会同宁乡市公安局及时有效地固定了江某甲、孙某强等人敲诈勒索罪等方面的证据,为该案的成功办理打下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