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4 批次食品不合格

  8 月 12 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19 年 7 月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情况通报。

  7 月,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网监环节涉及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蜜饯及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开展监督抽检 1085 批次,检出不合格 14 批次。

  标称长沙永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永益米粉,经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菌群,提示被肠道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大肠菌群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产品的加工原辅料受污染,或者是生产加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长沙市开福区汇客来超市销售的黄鸭叫、蔡龙益(长沙市开福区顺天黄金海岸 13 栋 106)销售的黄骨鱼、长沙市岳麓区张献水产品商行销售的黄鸭叫,经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氧氟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因抗菌谱广、抗菌活性强等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4 种兽药的决定》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氧氟沙星残留在人体中蓄积,可能引起人体的耐药性。长期摄入检出氧氟沙星的食品,可能会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长沙市岳麓区张献水产品商行销售的龙虾,经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氨基脲(SEM)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氨基脲是一种联胺类小分子化合物,被认为是禁用药物呋喃西林的代谢产物。鲜活甲壳类水产品中的氨基脲则作为内源性物质存在于甲壳类水产动物体中。呋喃西林作为硝基呋喃类药物被认为具有致癌性和基因毒性。

  长沙市芙蓉区邓云辉豆制品店销售的千层丝,经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脱氢乙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在食品生产中,脱氢乙酸作为一种广谱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菌能力强。在生产加工环节超范围使用,以达到延长保质期的目的。脱氢乙酸能迅速而完全地被人体组织所吸收,进入人体后即分散于血浆和许多的器官中,有抑制体内多种氧化酶的作用,长期食用脱氢乙酸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造成一定危害。

  长沙县泉塘街道龙共饭店销售的猪肉、长沙市望城区胡胖子有点味餐饮店销售的猪肉、长沙市芙蓉区湘盛餐厅销售的后腿肉(猪肉)、长沙市芙蓉区湘盛餐厅销售的牛肉、湖南万家丽文化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肉,经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发现,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氯酚酸钠属于有机氯农药,常被用作除草剂、杀菌剂。《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规定,五氯酚酸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五氯酚酸钠由于其水溶性,易造成水或土壤污染,并且能通过食物链作用进入牲畜体内,进而进入人体内。五氯酚酸钠能抑制生物代谢过程中氧化磷酸化作用,如长期摄入,可能会对人体的肝、肾及中枢神经系统造成损害。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实习生许静敏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