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湘西8月24日讯(通讯员 州法 吉法)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8月23日上午,湘西法院集中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件,25名被告人均获刑。其中,被告人张明、杨逵等10人犯抢劫罪,被告人张涛、符青平等15人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

  此次集中宣判,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湘西法院开展的第二次集中宣判。扫黑除恶斗争是一场持久战、攻坚战,下一阶段,湘西法院将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坚持问题导向、靶向作战,不断提高专项斗争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公正司法,突出打击重点,坚持综合治理,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确保扫黑除恶战役取得压倒性胜利。

  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州媒体记者旁听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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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张明、杨逵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案

  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 3月22日对张明、杨逵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杨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向某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石某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龙某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向某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涛等15人“湘西一把火”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张涛与其手下十余人在“某手”直播群内成立了以“湘西一把火”为统一标识的帮派。后邀约关系较好的符青平、向某加入,二人分别带各自手下成员加入“湘西一把火”团伙,该团伙增至三四十余人。“湘西一把火”成员层级分明,逐渐形成了以张涛、符青平、向某为首,以给他人“摆场合”(聚众寻衅造势)、充当打手和收保护费为经济来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6年至2017年,“湘西一把火”成员在吉首市多次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 一审法院遂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涛等15人1年2个月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