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8月19日讯(记者 龙腾)8月19日上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马勇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马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马勇犯罪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68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6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马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将人民币578.85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返还,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马勇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其中,马勇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应浙江商人胡双福的请求,向益阳市政法机关相关领导就胡双福之子胡勋焘、胡勋恒一案“打招呼”。后马勇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胡双福委托吕清江转送的人民币1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100克“百福图”金条一根。
胡勋焘、胡勋恒一案原在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因受到马勇非法干预,致使司法机关对胡勋焘、胡勋恒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3年,缓刑3年。马勇案发后,经检察机关抗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赫山区法院对胡勋焘、胡勋恒犯故意伤害罪的判决,案件退回检察机关处理。2016年2月18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胡勋焘、胡勋恒重新提起公诉。郴州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胡勋焘、胡勋恒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害人袁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案发后二被告人的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达成谅解协议,且胡勋恒系从犯,决定对被告人胡勋焘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勋恒减轻处罚。8月19日上午,郴州中院宣判,被告人胡勋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胡勋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8月19日下午,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谢德清(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原院长)、周力军(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原公诉科科长)、王茂华(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原副院长)、刘非(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刑一庭原庭长)、李欣健(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公诉科原副科长)徇私枉法案,被告人涂金华(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原主任)、卜江波(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原专职律师)帮助伪造证据案,胡双福(胡勋焘、胡勋恒之父)帮助伪造证据、行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谢德清、周力军、王茂华、刘非、李欣健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胡勋焘、胡勋恒案件过程中,在马勇非法干预后,徇私枉法,均犯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3年、1年6个月、2年、1年4个月。被告人涂金华、卜江波在担任胡勋焘、胡勋恒原审辩护人时,帮助伪造证据,涂金华、卜江波均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年,1年2个月。被告人胡双福参与帮助伪造证据,并为胡勋焘、胡勋恒的案件向马勇行贿,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8月19日下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谭毅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原副局长)、被告人黄治国(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禁毒大队原大队长)滥用职权案,被告人傅力可(益阳市第一看守所原所长)、被告人杨超(益阳市第一看守所原民警)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宣判,谭毅夫、黄治国身为公安人员,在办理胡勋焘、胡勋恒案时,滥用职权,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傅力可、杨超身为公安人员,在胡勋焘、胡勋恒案件中,滥用职权,傅力可、杨超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傅力可、杨超均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年,均并处罚金10万元。
上述案件,均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