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

  为何民事部分判决与当事人意愿相距甚远?

  胡敏向我们出示了一份她上诉时整理的赔偿项目清单,上面列出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恤金、尸体冷藏费等7项共计 677000元。

  为何受害方家属提出的赔偿方案,与最后的判决差距如此之大?

  我们就此事咨询了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的张念律师。张律师表示,胡敏提出的精神抚慰金,通过对被告人判处罪刑相适的刑罚后,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本身就是 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故被害人就精神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是不受理的。因此,法院只支持了原告人所提出的丧葬费、医疗费和交通费 3项费用,共计29946.5元。

  “胡敏家中的实际情况确实值得同情,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一判决并无不妥。”张念建议,如果胡敏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行不通,可通过申诉撤销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部分判决内容,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