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浏阳市委副书记,到长沙市环保局局长,11年间,随着职务的升迁,黎建在受贿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直至深陷囹圄。

  近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黎建受贿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黎建因受贿518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犯罪所得及其财物产生的孳息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在法院长达47页的判决书上,列明了长沙市环保局原局长黎建受贿518.496万元的来源,其中,他妻子开的小车及女儿购买的住房,均为其受贿所得。

  11年前,第一笔贿款没有直接收钱

  黎建收受第一笔贿款是在2004年。当时他是浏阳市委副书记兼大文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为感谢其在公路施工时的“关照”,挂靠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阮某某提出给他送钱。2004年二三月的一天,黎建让同学邹某某(另案处理)与阮某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花炮购销协议,在酒店收受了阮某某送的现金100万元,并交给邹某某保管。

  之后,阮某某在黎建的帮助下,中标S310浏阳市大文公路第1、2标段路基工程。同年7月16日,邹某某按黎建的要求,将贿款中的50万元,连同黎建另外出资的34万共84万元,以“天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浏阳工业园现代制造产业基地购买了一宗面积67.125亩的土地。该宗土地被浏阳工业园回购后,黎建得到土地补偿款271.58万元,其收受的50万元贿款因土地交易产生的孳息为111.6547万元。

  为升职疏通找人“赞助”100万

  2006年3月,黎建任长沙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局长。除收受的第一笔贿款外,黎建其他的受贿行为均发生在担任这一职务之后。在此期间,黎建不仅受贿,而且还主动找人“赞助”。

  2012年2月的一天,黎建在北京出差,和武某某谈起想在北京找人疏通关系解决副厅级一事。武某某告诉黎建要花200万元,但他已经帮黎准备好了100万,只需要黎建自己筹集100万元便可以。

  于是,黎建想起了清之源公司的陈某。黎建供述,此前,他多次为清之源公司承揽环保业务提供帮助,陈某曾对黎建说,“有什么事吩咐一下就行”。

  按照黎建的要求,陈某在第二天赶到了北京,答应“赞助”黎建100万元。就这样,黎建要陈某与武某某签订了一份品牌推广和产品推介的假合同。次月,陈某让公司财务人员将100万元转到了武某某的账户上。

  “当时,我并没有将这100万元是用来让武某某帮我升职疏通关系的实情告诉他(陈某),但估计他心里明白这100万跟我有莫大的关系。”黎建供述。

  女儿的房、妻子的车,都是别人“买单”

  在黎建担任长沙市环保局局长期间,其女儿购买房屋及装修的110万元款项,也是黎建受贿所得。2011年,陈某某、刘某等人,因转让得到了长沙县一块125150.2平方米商业住宅用地,但无力支付土地价款。于是,陈某某请黎建出面,找长沙市经开区管委会有关人员协调延期支付土地价款、容积率等事宜,黎建同意了,找人打了招呼。

  其间,黎建为给女儿购房向陈某某提出借款100万元,陈某某说,只要事情办好,就把钱送给黎建。2012年5月3日,陈某某给黎建女儿转账了98万元用来购买房屋,随后又支付了12.436万元装修款。

  黎建妻子的车,同样是其受贿所得。2009年初,黎建告知同学邹某某可通过申报污水处理环保项目获得国家扶贫资金,要求下属对该项目予以“关照”并安排20万元环保专项资金。

  随后,黎建向邹某某提出借车给其妻使用,邹某某于2009年7月6日花21.28万元购买了一台白色广本雅阁。之后4年,这台车一直由黎建妻子在使用。

  直到2013年8月份,因为同事王某案发被调查,想到王某也曾收过一台车,黎建担心邹某某送的这台车也会出事,于是将车退回。同时,还先后退还了两笔共计11万元的贿款。

  黎建简历

  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浏阳人,曾任浏阳食品总公司常务副经理、浏阳肉联厂厂长、浏阳市商业局局长职务。

  1997年12月至2002年10月,任浏阳市副市长;2002年10月至2006年3月,任浏阳市委副书记;2006年3月至2013年11月,任长沙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潇湘晨报 记者 刘双 通讯员刘华 张家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