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未超越法律
面对家暴可以反抗
2015年2月16日,平江县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王梅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近日,本报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平江县法院和平江县妇联以及王梅英的代理律师。
平江县法院副院长吴来程告诉记者,法院审理后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对王梅英从轻减轻处罚:首先,被告人王梅英是在其人身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持刀防卫,并在该过程中将他人伤害导致死亡,属防卫过当,应当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其次,王梅英案发后请人报警并积极救治被害人,同时明知他人报警还在现场等待,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再次,本案系婚姻家庭问题引发,被告人在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较大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王梅英适用缓刑。
吴来程表示:“应该说,对王梅英的判决是大胆的,但是没有超越法律。这个判决对家暴是一种警告,告诉人们,当你面对家庭暴力时是可以反抗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判决结果令人欣慰。王梅英是一个家暴受害者,丈夫胡某生前对她的暴力不仅仅是肉体的,还有精神上的。”平江县妇联主席戴迎春对记者表示,这一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充分体现了公检法司和律师的反家暴意识,“最大限度保护了妇女合法权益,同时也表明全社会对第三者插足的谴责和对良好道德风尚的倡导。”
伤人致死而不必坐牢,这是王梅英没有想到的结果。她说:“我对自己犯下的罪过深深忏悔,我感谢所有人的关心,感谢法律对我的宽恕和挽救,我以后一定做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我要好好劳动,照顾好生活不能自理的儿子和年迈的父母。”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 邓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