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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雄伟

来源: 2011-12-04 16:20:08
唐雄伟唐雄伟

    男,48岁,长沙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副支队长,一级警督。从事法制工作21年,始终坚持“执法为民”的理念,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执法的最高标准。参与地方立法,注重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推进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监督、规范民警执法。以打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己任,依法打击最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盗抢等多发性侵财违法犯罪。廉洁奉公,从不以权谋私。坚持理论研究,撰写的多篇论文被《求是先锋》等刊物和公安部、厅、局采用,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又撰写了6篇论文和7份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献计献策。在2011年度CCTV中国法治人物评选中入选“湖南十佳”。

 

公安系统里的“学者”警察
—记长沙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副支队长唐雄伟


    唐雄伟,男,48岁,长沙市公安局执法监督支队副支队长,一级警督。1983年参加公安工作。从事预审工作8年,深挖破获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从事法制工作20年,参与地方立法,注重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全国率先创立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监督、规范民警执法;坚持在民警中推行“执法为民”的理念,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执法的最高标准,引起了广大民警的共鸣。
坚持理论研究,撰写的多篇论文被《求是先锋》等刊物和公安部、厅、局采用;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又撰写了6篇论文和7份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献计献策。
    2011年10月,唐雄伟以其对湖南法治做出的重大贡献,被民间和媒体推选为CCTV中国法治人物“湖南十佳”。


打击违法犯罪,治病救人,宽严相济,维护长沙治安晴空


    在我国,《刑法》具有定性、定量结构性缺损,治安处罚力度较小,不能满足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需要,一大批违法犯罪人员“难死公安,气死法院”,使劳教成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有效手段。
    在我国劳教立法尚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唐雄伟同志认真研究我国现行的劳教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际,全力推进公安部推行的劳教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依法将劳教手段用好、用足、用活,宽严相济:一方面加大对惯犯、累犯、职业型违法犯罪人员的打击,特别强调公安机关讲“以人为本”,就是要依法有效打击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注重从与人民群众生活夕夕相关的小案件入手,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抢劫、抢夺、盗窃、敲诈勒索、诈骗等多发性侵财违法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限制功能,减少社会上的违法犯罪人员,起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效果;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见财起心的初犯、偶犯,则强调教育、挽救,从严控制审批。
    2009年以来,长沙市“地下出警队”一度猖獗,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在长沙市公安局党委的高度重视和指挥下,唐雄伟同志积极协调市委政法委制定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团伙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充分利用劳教手段加强对“地下出警队”的打击。从2009至今,前后有200余名“地下出警队”成员被送进劳教所,“地下出警队”被有效打击、遏制,长沙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获得广泛社会好评。
    但正如唐雄伟同志所言“劳教制度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技术手段,真正的目的还在于治病救人。”
    深圳某公司派驻长沙三一重工工作的陕西人王某,在工作中一时产生邪念,盗窃厂房内价值3300元的无铅锡团,被门卫抓获。基层公安机关对王某呈报劳教,在审核中,唐雄伟同志认为王是在工作中临时起意盗窃,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又是初犯,决定对其不予劳教。王在回陕西后,给长沙市公安局寄来一封洋洋数千言的感谢信,反思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过程,并表示“亡羊补牢犹未晚,痛定思痛言可悔”,“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与社会的广泛交往,来更改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内在统一”,“使我感到组织的温暖,更加坚定了我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来赎罪的决心”。
    未成年人欧阳,2007年离家出走与他人结伙流窜广东、福建、湖南等地,每天都要盗窃作案多起,前后被警方抓过50-60次,但每次都因年龄小而被释放。在这种作案——被抓——释放——继续作案的恶性循环中,欧阳的胆子越来越大,对公安机关抓了放、放了抓,连他本人都已感到厌烦,并表示如果初次被抓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处罚,他就没有机会、也不会再继续作案。此事引起了唐雄伟同志的反思,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因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应当挽救,但又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准确定位:对在校学生、家庭有监护管教能力的、初犯偶犯有教育可能和条件的,应坚持教育挽救,尽量不予处理或从轻处理;对确属流浪、流窜在社会上作案,家庭、学校不能有效监管有可能继续违法犯罪的,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及挽救其本人出发,应根据情况依法采用救助回家、送工读学校、治安处罚、劳教或收容教养、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同方法进行处理。
    自2005年湖南省公安厅开展对劳教案件执法质量考评以来,唐雄伟同志审核审批的劳教案件从未被扣过分,公安部组织的劳教审批专项检查、“三考”检查也未被扣分。对当事人不服劳教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公安全部胜诉。
    宽严相济的劳教审批政策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挽救了不少误入歧途的迷失者。
唐雄伟同志依法充分运用劳教手段维护了长沙社会治安的稳定,为长沙市民的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收到了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上级公安机关的充分肯定。


学者型警察,为公共安全积极奔走,为法制的进步不断探索


    自1991年从事公安法制工作以来,唐雄伟同志组织、参与、指导制定了多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了长沙地方立法和公安规范性文件的建设进程。2000年在全国公安机关率先制定了《贯彻执行〈长沙市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的几点意见》,并参加了全国妇联在北京组织的反家庭暴力研讨会。
    2003年,就《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言献策,建议对当时仅有数条道路交通规范、大部分是监督交警执法条款的法律草案从体例上推倒重来,最终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全面、完善地规范了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行为,成为了一部真正意义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典。
    近两年,唐雄伟同志积极开展调研、协调、可行性分析研究,组织、参与、指导修改、制定了《长沙市城市道路通行若干规定》、《长沙市机动停车场管理办法》、《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还组织、参与制定了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的《长沙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办法》、《刑事案件回复回告回访制度》等30余份规范性文件。
    制定的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于经过了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长沙市城市道路通行若干规定》系09年制定,采取禁摩、规电、限货等措施,有效改善了长沙的道路交通秩序,特别是在遏制“两抢”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使长沙由原来每天几十起“两抢”案件高发变成每天1-2起甚至是“零发案”的很低发案水平,2011年,唐雄伟同志又参与对该规定的修改,使其更加符合维护交通安全、便利民众出行的需要。
    从保护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2011年唐雄伟同志参与制定了《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该办法历经十余稿,既充分考虑了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又自始至终贯彻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在视频建设范围、禁止安装的场所及使用上充分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今年7月份,长沙市政府就该办法举行听证会,由于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充分,参加听证的市民无人就侵犯个人隐私权提出质疑,反倒是对扩大建设范围提出了一些宝贵的建议。
    除了参与立法推动长沙乃至湖南公安的法制进程外,唐雄伟同志还坚持理论研究,先后有《试论取消收容审查后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措施》、《浅析辩诉交易与我国的认罪案件简易程序》、《简析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对策》等多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库》、《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央党校《求是先锋》、公安部《公安研究》、《三湘警坛》、《湖南警学》、《长沙警学》、湖南省公安厅公安法制网出版、采用。
    今年9月,《刑事诉讼法》向全国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唐雄伟同志积极撰写了《如实供述与沉默权》等6篇论文和7份立法建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献计献策,并建议建立刑讯逼供申诉、检察复核制度,有效解决刑讯逼供举证两难的问题,既有效保障侦查的效率,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自1993年开始,长沙市公安局率先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大检查(后改为执法质量考评),唐雄伟同志作为这项工作最初的倡导者和操盘手,历时多年坚持不懈地组织、参与、改进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制定规范、细致、操作性强的考评规则,总结经验,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扎实、细致开展对全市公安机关的考评,及时发现和纠正基层执法单位存在的执法偏差,整改带普遍性的执法问题,使长沙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有了质的飞跃,多个基层公安机关跃居全国、全省公安执法先进行列。
    从事公安法制工作20年间,唐雄伟同志始终致力于推动涉及公共安全、人民群众满意度、规范民警执法的公安法制建设,时刻将打击违法犯罪、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社会治安放在心上。在长沙警察队伍里,他被誉为“学者型警察”。


清廉的定力,清正廉洁,执法铁面无私


    由于其所在的岗位负责报捕、移送检察起诉和劳教审核审批,职权职责所在,为了保证严格执法、防止徇情枉法,唐雄伟同志建立了多项制度来规范执法行为,制约自由裁量权,对符合报捕、移送检察起诉或劳教条件的对象,不管是谁说情,坚决依法办事,不放纵任何一个人,并严格控制劳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审批,除确因严重疾病劳教所拒收或确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以外,一律不予审核审批。
    唐雄伟同志不抽烟,不喝酒,厌恶应酬,很多人想找他说情,总是不得其门而入,被一概拒之门外。有一个劳教人员家属知道找唐雄伟同志说情无门,不知怎么找到唐雄伟同志的岳父,唐雄伟同志的岳父也是个老公安,退休后从事律师工作,家属想通过聘请唐雄伟同志岳父为律师的方法办理所外执行。唐雄伟同志得知这一情况后,马上劝岳父将收取的律师费全部退还给了委托人,并叮嘱岳父今后不要再受理与劳教有关的案子。岳父对女婿的工作也充分理解、支持,表示今后再不受理此类案件。
    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对于权力而言,诱惑无处不在。但唐雄伟同志宁愿得罪亲人同事,也不徇情枉法,以权谋私。这一方面与他的家教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其在长年法制工作中形成的刚正不阿秉性有关。
    唐雄伟同志的父亲在80年代是一个基层法院的院长。“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是其父亲的自挽,也是同志们对其父亲的评价。唐雄伟从小受父亲言传身教,在耳闻目濡中养成了清正廉洁、守法护法的性格。
    从事公安法制工作以来,唐雄伟同志还多次担任长沙市公安局的行政诉讼代理人,代理了多起市公安局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并帮助有关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出庭应诉,保持了100%的胜诉记录。用同事的话来说,“他是长沙公安执法形象的维护者”。
    对于唐雄伟同志而言,这是他的骄傲,也是他必须捍卫的荣誉。如此理解则不难看出他抵制诱惑,清廉处世的定力来自何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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