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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的缘分!发生事故的两台车竟有多个“巧合”

2019年11月08日 16:39 湖南交警 

  近日

  许广高速819Km北往南石市服务区

  民警到现场处理事故时

  发现事故的两台车竟是有多个“巧合”

  监控画面显示,10月31日下午16时许,一辆停在服务区的黑色小车正在倒车,由于倒车速度较快,随即撞上了后方一辆驶入服务区的小车。

  正在服务区开展行动的民警立即到场处理。

  经现场勘查之后认定,由刘某林(倒车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然而在后续的处理中,民警发现了许多“巧合”。

  不仅这两辆车都是新车,且两名驾驶员也存在多处相似之处。▼

  驾驶员刘某林和陈某林,都为98年11月生。这两位名字都有“林”字的驾驶员不仅是同年同月生,两人的驾驶证实习期到期日竟都是2020年10月份。不仅如此,两人竟还是永州人且是隔壁村的老乡。

  一定是特别的缘分

  才能……

  现场民警知道了这个情况后都惊呼:“你们俩是不是一起的?!去拜把子,这不拜把子都可惜了。”

  不过

  玩笑归玩笑

  经查,此次事故原因是前车倒车没有观察后方造成的碰撞,两车车损共约七千余元。由前车车主刘某林负全部责任。民警依法对其不按规定倒车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同时,两名驾驶员因实习期上高速公路行驶且无三年以上驾龄人陪同,被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湖南交警提醒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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