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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群众举报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最高奖励5万

2019年01月15日 14:08 衡阳禁毒 

  近日,祁东县印发了《祁东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根据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经查证属实予以奖励。

  奖励办法明确,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举报吸毒人员的,每行政拘留1人(以入所执行为准)奖励100元,每强制隔离戒毒1人(以入所执行为准)奖励200元。对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奖励500-50000元。对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的,根据缴获货值大小,奖励300-3000元。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根据铲除植株数,奖励200-5000元。对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点)的,视被捣毁工厂的规模大小和毒品类型奖励5000元至2万元。

祁东县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湖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线索,或者直接扭送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禁毒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举报人可采取口头、电话、短信、信函、网络或委托他人举报,可实名举报,也可化名举报,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0734-6296272,举报邮箱:jindujubao@163.com。

  第三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实行谁举报、谁受奖,一案一奖、一事一奖,及时兑现、规范管理,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原则。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了重要或关键性作用;

  (三)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第四条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麻古、摇头丸、氯胺酮(K粉)、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化学原料及配剂。

  第五条 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的,每行政拘留1人(以入所执行为准)奖励100元,每强制隔离戒毒1人(以入所执行为准)奖励2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按海洛因标准换算,以毒品定性鉴定结论为准)进行奖励:缴获海洛因10克以下,全案奖励500元;缴获海洛因10克(含10克)以上不满50克,全案奖励1000元;缴获海洛因50克(含50克)以上不满100克,全案奖励2000元;缴获海洛因100克(含100克)以上不满1千克,全案奖励3000—5000元;缴获海洛因1千克(含1千克)以上不满3千克,全案奖励5000—10000元;缴获海洛因3千克以上,全案奖励2万元至5万元(按每增加1千克毒品增加奖金5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1000元;其它行政处罚的,奖励300元。

  (四)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经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后,根据缴获货值大小进行奖励。其中,缴获货值1万元以下的,奖励300元;缴获货值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奖励1000元;缴获货值10万元以上的,奖励3000元。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铲除500株以下的,奖励200元至500元;铲除500株至10000株的,奖励500元至3000元;铲除10000株以上的,奖励2000元至5000元。

  (六)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点),视被捣毁工厂的规模大小和毒品类型奖励5000元至2万元。

  (七)举报省部级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3000元;举报市级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举报其他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500元;举报外流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并判处刑罚的奖励1000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八)举报存在吸毒问题场所、窝点,查获吸毒人员3名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元。

  (九)举报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经查实,责令其停业整顿以上的,奖励2000元至5000元。

  (十)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抓获1人,奖励500元。

  (十一)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按不高于最先举报人奖金10%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他所有举报人总奖金数不超过最先举报人奖金的10%。

  第七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公安机关可以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第八条 奖励举报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保障的原则,纳入各级公安机关预算,统筹管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查结属实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报有关领导审批。

  案件查结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0天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放弃。

  举报人可亲自前往或可委托他人办理,也可通过邮政局邮汇或银行转账支付。

  第十条 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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