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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一男子强制戒毒期间又交代一起案件 被判8个月

2018年11月08日 16:48 湖南法院网 

  近日,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袁某独自一人窜至衡山县义安路清泉新村一栋一单元楼梯间,发现符某某停放的一辆隆鑫牌女式摩托车无人看守。袁某见财起意,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摩托车车灯盖子卸下,将盖子后面的线剪断后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启动摩托车并盗走。2018年1月28日,袁某将被盗摩托车更换龙头锁后以800元的价格抵押给衡山县解放北路222号“经城”寄卖行,后被寄卖行卖出。经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2190元。

  2018年2月8日,袁某因吸食毒品被衡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在强制戒毒期间,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2018年3月8日,衡山县公安局从衡阳市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将袁某押回衡山进行刑事拘留,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袁某2014年4月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7月5日止。2015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袁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袁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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