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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支付比例提高5%

2018年11月05日 11:37 红网 

  红网时刻11月3日讯(记者 严远丹 通讯员 邓圣明)日前,记者从刚成立的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湖南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待遇水平,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累计补偿金额限额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比原来增加了10万元。

  湖南省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以及落实贫困人口倾斜政策给予了具体的实施规定。

  大病保险不需要个人额外缴费。《通知》明确,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的一半(人均20元)用于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50元/人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

  《通知》强调,要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并且就提高支付比例、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限额等方面予以明确。在提高支付比例方面,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原则上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未按相关政策分级转诊的应降低支付比例。在扩大支付范围方面,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统一调整扩大药品、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目录等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在提高支付限额方面,大病保险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提高到30万元,增加了10万元。

  为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通知》要求,要落实贫困人口倾斜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具体支付比例为: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7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8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

  《通知》还要求,要加快实现全省范围内大病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同步“一站式”即时结算。

  《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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