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被车撞倒,肇事车逃逸……

  20小时后,炎陵交警侦查结果来了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大多数人会拨打110或122报警,但有的驾驶人却选择了逃逸,自以为可以逍遥法外。

  日前,株洲炎陵交警侦破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为受害方主持正义,让逃逸者得到惩处,以实际行动践行执法为民的职责与使命。

  7月15日21时30分许,株洲炎陵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电话急骤响起,报警人焦急地说:在水口镇水口村,有一名妇女被车撞倒,肇事车已逃逸,请快派人来。

  警情就是命令,指挥中心立即指派民警赶往现场,并迅速启动交通肇事逃逸应急预案。

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

  民警到达现场后,伤者已被群众送往医院抢救,事故现场仅留有一摊血迹。通过走访调查,伤者为当地居民,系中年妇女,名为张某妹(水口镇水口村人,58岁)。同时,民警发现事发现场旁边有一农户家装有监控,通过调取监控确认,肇事车辆为一辆三轮农用车,事发时间约为21时18分,肇事车在将道旁行走的妇女张某妹撞倒后,驾驶人没有报警,也没有抢救伤者,而是下车将伤者拖移至路边,然后驾车逃逸,驾驶人疑为一中年男性。

  炎陵县交警大队立即连夜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班展开侦查。

  调查中,民警发现事发现场无目击证人,伤者张某妹有精神病史,神智不清,无法提供任何与事故有关的有效信息。

在人民医院看望伤者并了解案情在人民医院看望伤者并了解案情

  民警决定从周边视频监控着手调查,在调取多个监控设备后,终于发现当日20时26分,有两辆三轮农用车停在水口圩“某家常菜餐馆”旁边道路上,三轮车的驾驶人在该餐馆用餐后于21时15分离开,其中一辆往事发地方向行驶,时间基本吻合。

  为进一步查清,民警立即深夜联系饭店老板,幸运的是,店内装有监控,民警进店调取了监控视频。

樊某平在水口镇“家常菜餐馆”打电话约修车樊某平在水口镇“家常菜餐馆”打电话约修车

  通过反复观看视频以及店主辨认,确认用餐人员中有两人为三轮农用车主,其中一名穿横格“T恤衫”的中年男子在饭店内打电话,模糊听见其在说“一个小时内到”“那边不好回去,帮他叫个摩的”等通话内容。民警联想起两名三轮农用车主离开时蹲下检查车辆情况的视频,推测应该是车辆有故障,嫌疑人在联系修车。

  专案组立即将两名三轮农用车驾驶人头像发派出所协查,同时,组织警力对距事发现场约一个小时车程(按三轮农用车的正常车速计算)的维修厂进行摸排。

  次日16时许,民警终于在距事发现场约20公里的草坪村一家无名汽修厂发现一辆与视频中外观相似的无号牌三轮农用车。经与修理厂负责人了解,该车送修时间正好是事发后约1小时,而且也确实在送修前与其联系过,要求帮忙叫“摩的”,情况吻合。

民警带樊某平在修理厂指认车辆民警带樊某平在修理厂指认车辆

  民警立即对三轮农用车进行痕迹鉴定,在三轮农用车前轮右侧胎面找到了新鲜的撞擦痕迹。

  此刻,连续奋战20小时的办案民警来不及休息,立即通过技术手段锁定驾驶人,并通知其马上到案。

樊某平承认其肇事逃逸犯罪事实樊某平承认其肇事逃逸犯罪事实

  迫于压力,7月16日晚,肇事驾驶人樊某平(郴州资兴人)到案,指认了事故发生现场和肇事车辆,并承认了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农用车肇事逃逸的全部事实,案件至此告破。

  目前,樊某平因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天。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樊某平被依法行政拘留樊某平被依法行政拘留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稿件来源;湖南交警 本期编辑:林语 责任编辑:闻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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