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保护鸟类相关条款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
1、2010年10月10日,湖南道县的刘顺良因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草鸮、雕鸮、褐林鸮、鹰鸮、斑头鸺鹠共39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2011年9—10月,犯罪嫌疑人张某、侯某、欧某、石某、梁某未办理《狩猎证》,在湖南省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岳阳县苇业公司新洲分公司区域非法狩猎,现场查获死体鸟类1940只。2012年4月19日,经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因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犯罪嫌疑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侯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石某有期徒刑一年,梁某有期徒刑一年,欧某罚金叁万元整。
3、2011年10月1日晚9点邵阳城步苗族自治县的杨唐伍携带矿用防爆作业等灯在城白公路路边诱鸟,准备打鸟,被公安人员抓获。2011年12月7日,因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