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男子魏某国酒后与人争吵,将家中菜刀、燃气灶、行李箱以及折叠木桌等物从高楼扔下,木桌砸伤楼下一 6 岁男孩头部。目前该男子涉嫌高空抛物罪被刑拘。

  据石鼓公安消息,5 月 9 日 15 时许,衡阳石鼓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儿子邓某在门店附近玩耍时,被从楼上扔下来的木桌砸伤头部。

  接到该报警后,值班民警曹磊与社区队的民警郑永恒立即带领辅警赶赴现场。此时,救护车正好赶到,郑永恒立即抱起头部流血的邓某与其母亲一起将其送上救护车,曹磊迅速向所长肖远平汇报了该案件,所长肖远平指示即刻开展调查。

  经查,5 月 9 日 11 时许,魏某来到其前同事家吃饭,期间两人喝了一点白酒,一直聊天至下午 15 时。后两人发生口角,魏某一时激愤,将同事家中的菜刀、燃气灶、行李箱以及折叠木桌等物从窗户中扔下,造成正在楼下小区通道玩耍的 6 岁男孩邓某头部受伤。

  目前,魏某国因涉嫌高空抛物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警方提醒:今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 291 条第 2 款明确:“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 “ 高空抛物罪 ”。“ 据此,自今年 3 月 1 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潇湘晨报记者於广强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