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友方。 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友方。

  近年来,因行业生产门槛低、法律法规不完善、综合监管难到位等原因,冠以“新能源汽车”“老年代步车”“旅游观光车”“机动轮椅车”等名义的三、四轮低速电动车大量进入道路交通领域,给社会治理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系列问题隐患。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友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低速电动车管理问题目前还存在着车辆属性尚未明确界定,安全性能缺乏强制保障,产业发展急需规范升级,生产销售缺乏严格监管,道路通行引发系列不稳定因素等五大问题。

  “2018年国家六部委下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指出多数低速电动车产品属于机动车。但在实践中,‘五花八门’的低速电动车是否属于《通知》所规定的‘多数’,监管部门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专业的司法界定。此类车辆属性认定不明,直接影响到产、售、行等多个环节的监管和发生事故后的刑民审判。同时,由于低速电动车未被纳入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驾驶人难以支付足额赔偿金,由此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袁友方说。

  推动低速电动车问题综合治理,既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及时之举,也是完善公共安全管理机制的必然选择。针对当前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袁友方向大会提出了《关于推动低速电动车问题综合治理的建议》。

  袁友方认为,目前产销的低速电动车在动力来源、尺寸、质量、速度和功能上已经远远超出非机动车范畴。应尽快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四轮低速电动车在性质上属于机动车,相应调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汽车项目管理,各级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开展地方立法清理,统一对低速电动车属性界定。

  同时,在“微型、短途、低速、特定区域内使用、安全和环保要求不降低”的基本定位下,借鉴机动车属性设计质量标准,全面构建构建低速电动车质量技术国家标准体系。

  “组织大型优势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资产重组、整合兼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严格监管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环节,对在用车辆设立过渡期并发放临时牌照,加快淘汰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建立低速电动车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加大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与约束力度;建立健全与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相衔接又符合使用人群特点的低速电动车道路通行管理制度;建立专门证照管理制度和限制性的路权管理制度,加强过渡期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袁友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