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记者 张兴莎 吴公然 长沙报道
“法”,虽知道它是有形的条条框框,但对于人们的感知而言,是一种无形的存在,生活中大多数人看不到它。但往往正是这种无感,让它默默守护着每一个人,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今年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也是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40周年。40年来,地方立法为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治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也有效推动了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贡献。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秋菊介绍,截至今年10月,湖南省本级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198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93件,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2件。
从零开始,到打通“最后一公里”
立法是建立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政治活动,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居于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而地方立法,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把握地方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和在地方改革发展中的定位,突出重点领域立法,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也需要一个探索的过程。
1980年3月,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县级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实施细则试行草案》,这是湖南第一部实施性法规,这也标志着湖南地方立法的开始。
在经历3年起步探索后,湖南地方立法在机构设置和立法程序上开始逐渐完善,1983年到1992年的10年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9件,其中经济方面的法规占1/3以上。
之后,越来越多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开展实施性立法,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地方立法予以细化,打通法律实施“最后一公里”,保证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湖南行政区域内的正确有效实施。
立法更具创造性,造福一方百姓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会出现由国家统一立法调整的地方事务,积极开展创制性立法,将为地方实现依法治理提供法制保障。
如早在1987年制定的《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1951年,湖南血吸虫病人超过了60万,晚期血吸虫病人高达万人之众。这看似微小却祸患无穷的杀手,在新中国成立前残忍地带走了洞庭湖区无数百姓的生命。
面对疫情的反复,人民群众的疾苦。直到1987年,一股扭转乾坤的力量出现了,为疫区人民带来了新的曙光,它就是法制的力量。
湖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经过慎重研究,决定用立法来整体推进湖南血防工作。1987年9月,率先在全国出台了《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
新的条例将湖南30多年来依靠人民群众的防治管理经验上升为立法,将防治血吸虫病的担子压到政府的肩上,将人畜同步化疗这一湖南人民首创并得到原卫生部认可的经典做法予以确认和推广。从此,湖南血防工作迈入了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
除了《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还有为了保护作为“长株潭之肺”的核心生态区,2012年制定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推进地方立法,更符合当地“口味”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对国家尚未立法的事项,地方立法可以积极开展先行先试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试验田”作用,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例如省出台了全国第一部省级林业条例,第一部省级规范募捐的条例,为国家森林法、慈善法的出台贡献了湖南智慧。
2015年立法法修改,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又是一次更大的提升。根据立法法授权,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15年12月、2016年3月分两批决定湖南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截至2019年10月,共制定地方性法规58件,2016年出台10件,2017年出台18件,2018年出台20件。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制定了一批务实管用的法规。
比如,近4年间,岳阳共收到停车管理相关的市人大代表建议19件,市政协委员提案29件。虽然问题突出,但停车管理涉及多方社会主体及多重法律关系,没有地方性法规的约束,无法形成责任共担、秩序共建的管理机制,尤其在城市管理上执法手段单一,无法可依,难以规范。《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出台后,具体对停车设施规划建设作出规范,对停车管理作出规范,对停车收费作出规范。真正通过法制加强了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治理,规范停车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
编辑丨凌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