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时,公民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一旦阻碍执法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毛某因逃避检查和处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造成警察人身伤害,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 年 5 月 24 日下午 15 时许,被告人毛某驾驶一辆皮卡车停靠在 G0422 武深高速 220km 处的应急车道上,湖南省高警局岳阳支队平江大队民警发现后,要求被告人毛某驾车跟随警车下高速接受处罚。

  在行驶至平江收费站匝道时,被告人毛某驾车从主干道逃跑,并继续行驶至 G0422 武深高速 250km 处,再次将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上。当日下午 4 时 30 分许,湖南省高警局岳阳支队平江大队民警刘某、王某、李某发现被告人毛某的车辆,便要求被告人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毛某为逃避检查和处罚,驾驶车辆将拦在路上的警车撞开后逃跑,并造成了驾驶警车的民警刘某受伤。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左侧颞部头皮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在 G0422 武深高速 255km 处被平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毛某在被抓获后,取得了被伤害民警刘某的谅解。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为逃避检查和处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造成警察人身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毛某到案后,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