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刘某因欠贷款公司的借款未还,便产生了偷窃同事卢某钱财的想法,于是在卢某平时使用手机时记住了其手机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今年 5 月 27 日下午,卢某将自己的手机放在宿舍床头充电,然后离开了宿舍。刘某见宿舍没人,将卢某手机拿到自己宿舍厕所内,输入密码解锁手机,通过微信转账 1 万元至贷款公司账户还账,并用自己的手机拍了一张支付图片,以示其已还款。随后,刘某将手机收到银行交易提示信息删除,并将手机放回原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 10000 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向被害人退还了赃款,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来源: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李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