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老板将车停在公司前,未拔钥匙,醉酒员工私自将车开走,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

  日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

  李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在长沙经营一家物流公司,刘杰是该公司员工。2018 年 10 月 21 日,李云将自己的货车停在仓库外,且未拔车钥匙。

  当晚,刘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私自将车开出。不久,与史某驾驶的湘 Axxx 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杰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史某的车辆在 A 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限额为 36 万余元。经确认,史某车辆的损失为 1.5 万元。A 保险公司支付了该笔修理费用,史某同意将已取得赔款的权益转让给 A 保险公司。

  另一边,李云为自己的货车在 B 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及 50 万的商业三者险。

  A 保险公司认为,刘杰作为侵权者,应负责;李云作为车辆所有者,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担责;B 保险公司应担责。A 保险公司遂将刘杰、李云、B 保险公司诉至开福区法院,要求各被告赔付保险赔偿金 1.5 万元。

  法官说法

  开福区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 解钢

  一、被告 B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被告刘杰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醉酒驾驶,造成湘 Axxx 车辆损失,被告 B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法院对于原告的该主张不予认可。

  二、被告李云(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刘杰系未经车辆所有人允许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云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于车辆的保管和管理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前,该车停放于开放的场地上,且车钥匙留于车上并未拔出,客观上他人可以较为轻易开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被告李云作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保管未尽到必要的责任,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刘杰承担原告损失的 80% 即 12 000 元,被告李云承担原告损失的 20% 即 3 000 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刘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 12 000 元;

  二、被告李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 3 000 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造成损害,当事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 ( 一 ) 至 ( 四 ) 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 一 )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

  ( 二 ) 驾驶人醉酒的 ;

  ( 三 )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

  ( 四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刘笑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