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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想到自己跟一个精神病人结婚、生活了几年,我的精神受到了很大的打击。”2018年,李芳(以下均为化名)将前夫张强与前婆婆诉至株洲荷塘区人民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此时她已经与张强离婚7年。

  李芳称,直到2018年,她才得知张强已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整整10年。张强却有另一番说法,“在李芳妊娠期间,她亲自为我向派出所申请了精神疾病鉴定”。

  日前,株洲荷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该案。

  离婚7年后向前方索赔

  2002年开始,张强出现精神异常。2007年6月22日,张强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诊断为情感障碍(躁狂发作)。

  2008年5月18日,李芳与张强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08年7月22日,张强经株洲市三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2009年2月18日,李芳与张强自愿登记结婚。在结婚期间,张强的病并未好转,2011年4月14日,在结婚两年后,李芳与张强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2018年,离婚7年的李芳却突然将前夫张强给告了,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

  原来,在离婚两年时,2013年11月19日,李芳、张强曾与谢某签订了《借款抵押合同》并公证,谢某自愿借给李芳、张强22万元,而李芳、张强自愿将位于株洲市荷塘区的一套房屋进行二次抵押给谢某作为担保。2018年8月27日,李芳收到了张强起诉的证据材料。

  “我一直以为张强是正常人,直到2018年8月27日,我收到证据时,才知道张强早在2007年6月22日就已经被诊断有情感障碍(狂躁发作),之后被检查出存在精神分裂症,而张强和他的母亲却一直瞒着我。”在李芳起诉中,此前她对张强患有精神病史一无所知。她表示,在她与张强婚姻存续期间,张强与其母亲还瞒着她为张强办理了残疾证(精神残疾)。“我作为张强的配偶竟然一无所知,一想到自己跟一个精神病人结婚、生活了几年,我的精神就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李芳认为,张强与其母亲故意隐瞒张强的病史,导致她与张强结婚、共同生活了几年,侵害了她的知情权和择偶权,给她带了巨大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婚前已知前夫患病

  “我与李芳结婚不存在欺骗,我没有隐瞒自己有精神病史。”面对前妻的起诉,张强却给出了另外一番说法。“在李芳妊娠期间,她亲自为我向田心派出所申请了精神疾病鉴定,我不应当承担任何精神损害责任。李芳已知我是精神疾病患者,在婚姻期内自动成为我的监护人,其损害后果应该由她自行承担。”

  张强母亲辩称,李芳是个成年人,与张强恋爱同居,互相了解。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婆家对张强的详细情况也详细告知了李芳。“他们婚姻期间张强发病住进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科住院治疗,李芳是知情的。2010年11月19日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也是李芳办理的。”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23日,被告张强办理了残疾人证,系精神残疾人。2010年11月9日,株洲市公安局田心派出所对李芳进行了询问,当时李芳回答:“2008年5月18日,别人跟我介绍张强谈恋爱的时候,就告诉我张强有精神方面的病。”

  此外,2010年11月19日,张强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心境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10年12月9日,李芳与张强生育了一个儿子。7天后,张强因未分型分裂症在株洲市三医院住院治疗10天。

  法院:驳回请求

  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基于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并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或物质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夫妻一方的行为是构成离婚原因之一的侵权行为时,他方才可请求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李芳与张强相识恋爱时就知道张强患有精神疾病,故李芳以两被告故意隐瞒张强的精神疾病而造成李芳精神损害为由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构成要件,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李芳的诉讼请求。

  婚前隐瞒精神病史能否离婚并要求赔偿?

  记者了解到,如果一方隐瞒精神病史结婚,另一方可先对其精神病进行鉴定,如果属于婚前禁止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可以直接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第三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如果不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种类,则只能选择离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其中包括: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不论对方是否患有、隐瞒精神病史,没有以上四种情形,另一方申请赔偿的请求都不会被法院支持。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雷诺 朱鑫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