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时婚约款及 “ 打发 ” 钱是一项很普遍的民俗,但是,如果订婚后解除婚约,礼金和 “ 打发 ” 钱是否应当退还?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被告孙某须返还原告易某婚约财产金项链、金手镯、金耳环、金戒指及白金戒指,或者返还购买 “ 五金 ” 款 46000 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8 年双方按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赠送给被告金项链、金手镯、金耳环、金戒指及白金戒指,价值 46000 元。原告同时给被告 “ 打发 ”10000 元,“ 打发 ” 被告亲友 6800 元。订婚后,原、被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订婚及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彩礼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订婚时原告向被告赠与的 “ 五金 ” 金额较大,原告的赠与行为实际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现在目的已经不能达到,原告可以向被告要求返还 “ 五金 ”。原、被告订婚时,原告对被告亲友 “ 打发 ” 是原告对被告亲友的赠与行为,属于人情开支,同时被告并未收到此款,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此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订婚时原告给被告的 “ 打发 ” 及订婚后给原告的红包、微信转账等开支,因为原、被告已经订婚,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是维系爱情的感情联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订婚 “ 打发 ”10000 元及订婚后的赠与 9000 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李佳俊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