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投资公司起诉用户,要求偿还平台垫付消费金额 3 万余元。案件看似平平无奇——单从该公司起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来看,应判决诉讼请求成立。然而,法院在审查时却发现了猫腻:这家投资公司同时提起了上百起诉讼。
“ 法院经审查,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对抗关系且一方当事人存在规避相关管理义务的情形,应认定为涉嫌‘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在没有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证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可以裁定驳回起诉。”5 日,在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彭亚东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举例,
这家投资公司名叫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垫富宝 ”),垫富宝向怀化鹤城区法院起诉称,用户谢某使用额度消费了 5 万元。根据双方约定,垫富宝垫付费用至商户处后谢某应当将消费款分 12 个月归还给垫富宝,但谢某仅归还 11593.78 元,尚欠 38406.22 元逾期拒不归还,已构成根本违约。垫富宝起诉请求判令谢某偿还垫付款本金 38406.22 元,支付违约金 5200 元等。谢某未作答辩。
此前,鹤城区法院一审驳回垫富宝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二审法院认为,垫富宝在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多达 100 余件,原因都是因为与其签订合约的会员没有向其还款而产生的纠纷。但从这些案件查明的事实看,这些会员并没有在所谓的第三方平台进行实际消费,垫富宝实质上是以为会员垫付消费款的形式达到出借借款的目的,以此规避国家对经营放贷等金融业务的监管。最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对一方当事人系第三方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审查该当事人在法院涉诉情况的信息。” 彭亚东介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虚假诉讼,需要认定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从在案证据来看,没有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证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把握不准。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起诉不会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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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意见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
7 月 5 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省高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情况,并发布了四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意见》和《通知》的出台旨在指引、帮助民商事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拓宽信息来源,在面对复杂疑难问题的情况下作出迅速而准确的裁判。
据悉,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我省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全省第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分别是 5.72 万件、6 万件、8.41 万件。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放贷人常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等优势地位,与借款方订立远超法律保护利率的民间借贷合同;非法集资往往都是以高利贷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地下钱庄、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职业放贷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套路贷 ” 等等现象形成社会治安隐患。
法院自 2015 年 5 月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基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各级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与此同时,个别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
《意见》全文共十九条,主要涉及七个方面:关于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加大证据审查力度的规定;关于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民刑交叉案件如何处理的规定;关于防范 “ 套路贷 ” 违法犯罪的规定;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违法犯罪线索、材料如何处理的规定;关于甄别虚假作证、虚假诉讼的规定;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规定。《通知》全文共十九条,主要涉及关于虚假诉讼内涵和外延的规定、防范虚假诉讼的规定、制裁虚假诉讼的规定、虚假诉讼治理机制的规定这四个方面的内容。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李果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