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24 日上午,君山法院开庭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陶某武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 年 6 月,陈某炎(另案处理)联系聂某强(另案处理)表示需要购买氯胺酮,聂某强遂联系被告人陶某武寻找上线卖家。在陶、聂二人的居间介绍下,陈某炎从湖北潜江一毒贩手中购买氯胺酮 200 克。交易过程中,陈某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毒资支付给聂、陶二人,由他们将毒资支付给毒贩,后陶某武通过支付宝转账 4999 元给聂某强。陈某炎将毒品带回岳阳进行贩卖。

  不久,陈某炎再次找陶、聂二人居间介绍,购买氯胺酮 450 克。因发现该批毒品纯度不高,陈某炎纠集朋友赵某烽到潜江市找聂、陶扯皮。在陈、赵的威逼下,聂、陶只得出资找他人购买 20 克氯胺酮和 5 袋含氯胺酮成分的液体补偿给陈、赵。

  2019 年 1 月 14 日,陶某武在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武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贩卖毒品氯胺酮数量大的法定情形。在共同犯罪中,陶某武同时与以贩卖为目的的购毒者和贩毒者共谋,居间介绍、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且在第一次为陈某炎介绍购买毒品的过程中帮助收取毒资,对促成交易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因此,作出前述判决。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竹本悒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