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5月24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伍娟)存侥幸心理,酒后驾驶“老年代步车”。近日,由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友林(化名)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在宁乡市法院宣判,陈友林被当庭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这是宁乡市首例醉酒驾驶“老年代步车”入刑案。

  2019年1月18日晚,陈友林喝醉酒,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自己的一辆电动四轮车沿宁乡市某道路行驶,途经交叉口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体内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6.5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四轮车隶属机动车范畴,为纯电动汽车。

  “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种,而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则是危险驾驶罪中较为常见的情形之一。”据了解,社会广泛关注的“四轮低速电动车”,它还有一个更广为人知的名字——老年代步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承办检察官表示,就本案而言,该车为以蓄电瓶为动力的四轮车辆,其技术参数已达到纯电动汽车标准。而且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属于纯电动汽车,故应当认定为机动车。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驾驶各类车辆上路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无证驾驶,更不要酒后驾驶,否则可能构成危险驾驶,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