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对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庞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判处庞某青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庞某青与他人乘坐5 路公交车去桃洪镇猫头岩老养路班。当车辆行驶至怡然花园公交站台时,二人因不想走太远的路就没有下车。当车辆继续行驶至猫头岩老养路班地段时,二人数次口头要求公交车司机钱某某停车让他们下去。见钱某某没有停车,庞某青便扬言“ 你停不停车,再不停车我摸你方向盘了”。见钱某某依然没有停车,庞某青便用手抓住公交车方向盘随意甩了一下,致使实际载客20 余人的车辆瞬间失去控制,斜冲出路面,钱某某赶忙采取紧急制动刹住汽车。车辆开回路面后,庞某青欲再次抢夺方向盘,但被他人制止。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青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实际载客10 人以上的公共汽车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宣判后,庞某青当庭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服从判决,不再上诉,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