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食毒品,周某等3人竟然生起抢劫毒品的歪念头。毒品没有抢到,便转而抢劫对方钱财。周某等3人荒唐做法的结果,换来的是2年6个月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等3人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刘某、向某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2年9个月、2年6个月有期徒刑。其抢劫的违法所得需退赔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向某在明知周某有抢文某毒品想法的情况下,向周某通风报信文某所在位置。

  随后,周某驾驶小轿车到达现场,待文某下楼,即持刀将其挟持上车。

  在车上,周某用长约1米的细铁丝将文某的右手和左脚捆住,并将车开至无人的地方。

  向某见状,遂将情况告知刘某,刘某随后也骑摩托车赶到。

  3人发现文某身上没有毒品后,周某先是威胁说:“我是街上‘打流的’,只求财”,后又扬起右手抽了文某一耳光。

  在此情况下,文某交出身上一张银行卡,并说出密码。之后,刘某在银行ATM机上取走银行卡内10300元现金,周某将所得赃款分给被告人刘某、向某各3000元。

  被害人文某则趁3人放松时,借机逃脱。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向某向临湘市公安局投案。

  周某归案后,还交代其持有一把火药枪和一把改制射钉枪,该两把枪形物均藏匿于岳阳市云溪区何某家中。

  随后,周某带领民警在何某家二楼天花板内将两把枪形物起获。

  经鉴定,周某所持有的两把枪形物均认定为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周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周某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向某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

  周某、向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周某持刀抢劫、为吸食毒品实施抢劫,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刘某、向某为吸食毒品抢劫,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由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