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15日讯(记者 李璐 通讯员 钟晗) 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日前,长沙市生态环境局通报5起蓝天保卫战全市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包括露天滚漆作业、废气直排、露天堆放原料等。其中望城区某建材厂因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不仅被罚款,其法定代表人还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天心区:某钢贸企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案

  2018年11月8日,天心区环境保护局执法检查辖区内某钢铁贸易企业,发现该单位存在露天滚漆作业情况,于是在2018年11月9日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停止露天滚漆作业。

  然而,2018年12月24日对其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仍在露天滚漆作业,且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废气直排。

  就此情况,天心区环境保护局依法立案,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

  雨花区:某设备生产企业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案

  2019年1月7日,雨花区环境保护局对辖区内某设备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单位在配件加工作业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刷、涂漆作业,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油漆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对此,雨花区环境保护局依法立案,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

  望城区:某建材厂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8年12月24日,“蓝天利剑”行动交叉检查组检查望城某建材厂,发现该单位脱硫塔调节池pH值为2,脱硫塔不正常运行,随即将该问题交办望城区环境保护局。

  据调查,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望城区环境保护局在调查取证后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依法立案,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处以罚款,并将其法定代表人移送公安机关。

  浏阳市:某制药企业废气超标案

  2018年11月22日,浏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辖区内某制药企业,对该单位处于运行状态的锅炉进行废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浓度均超标。

  对此,浏阳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立案,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

  宁乡市:某建材公司原料贮存未采取密闭措施露天堆放案

  2018年12月11日,宁乡市环境保护局对某建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位于回龙镇的制砂生产项目原料贮存未采取密闭措施,露天堆放。

  对此,宁乡市环境保护局依法立案,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