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翻出的古钱币能80万元起拍?淘宝上网购的千元玉器,经文化公司的 “ 专家 ” 一鉴定,至少能卖40万元?

  你以为自己意外淘到了宝,其实是陷入了别人精心设计的 “ 古董局中局 ”,鉴宝、拍卖都是套路,目的就是赚取拍卖费。实际上,所谓民国的双旗币可能几十元就能买到。

  清理东西时翻出一枚民国时期的钱币,被文化公司鉴定为 “ 好东西 ”,估价80万元起拍。一开始,岳阳的王先生以为自己能赚笔意外之财,没想到,自己按照文化公司要求交了 1 万元宣传费后,却得知古钱币流拍了。直到现在,王先生不仅收不回自己的一万元,连当初联系他的业务员也找不到了。

  近日,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记者带着一枚千元左右的玉器前往该公司,结果经历了与王先生类似的 “ 古董局中局 ”:经该公司 “ 专家 ” 鉴定,千元左右的玉器身价倍增,可拍卖 40 万至 60 万元。当然,前提是得先交 8000 元宣传费。

  交了万元宣传费后,钱币流拍了

  去年,王先生的岳母去世。家人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一枚古钱币。出于对古钱币的好奇,王先生在网上搜索时,无意搜到了湖南洵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他在网页上和客服简单说了下情况后,留下了电话。

  “ 客服一直给我打电话,邀我去长沙,说可以帮我拍卖。” 王先生说,业务员还给他发来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时觉得公司挺靠谱的 ”。去年 8 月,王先生来到长沙,该业务员请来了公司的 “ 老师 ” 帮他鉴定钱币。“ 那个‘老师’说这是民国的双旗币,建议我 80 万元起拍。”

  业务员告诉王先生,古钱币在香港的行情更好,正好 11 月香港会举行奥斯汀拍卖会。只要他先缴纳一万元前期宣传费,公司就可以帮他拍卖。“ 他们给我看了拍卖会现场照片,还告诉我国家整治拍卖市场后,现在已经很正规了,我就相信了。” 王先生说,他交了一万元,还签了合同。事后,王先生接到业务员的电话,称钱币流拍了,接下来公司会帮他寻找私下交易。但这件事一直没有进展,王先生每次打电话询问,业务员就推脱。没多久,公司告诉他这名业务员已离职。

  千元玉器被鉴定为 40 万元起拍

  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记者带着一枚在淘宝上花千元左右买来的玉器,来到湖南洵格文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华远华中心39楼,一进门便有前台人员热情招呼。公司面积不大,有个小展厅,里面摆放着各种瓷器和钱币,看起来颇为高端大气。

  会议室里摆着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拍卖会现场照片,一切看起来如王先生所说,“ 像模像样 ”。随后,该公司的 “ 老师 ” 来到会议室,“ 老师 ” 身穿黑大褂,拿着手电筒,仔细观察了玉器一番,便告诉记者,“ 你这块玉是和田玉,接近羊脂,东西不错。”

  一名自称是经理的女员工介绍,“ 老师 ” 是北京请来的专家,有鉴定资质。她还拿来一本拍卖图册,上面有不少藏品的拍卖价格。记者发现,图册上名为 “ 籽料原石 ” 的两块玉石,重24克左右,拍卖价为280 万元。一套名为 “ 五帝钱 ” 的 10 枚古钱币,拍卖价为3000万元,两枚 “ 湖北省造宣统元宝 ”,拍卖价为60万元。

  那么记者带来的这块玉该如何定价?这名女经理找来不少 “ 成功 ” 拍卖的玉石制品拍卖价给记者参考,并建议记者拍价为 “40 万到 60 万元 ”,“ 建议起拍价不要订太高,40 万元左右就可以,以免流拍 ”。

  女经理还告诉记者:“ 在内地拍卖,要交8000元宣传费,如果去香港,价格是15000 元。” 据悉,藏品成功拍卖的几率大致是40%,缴纳的费用是一次参与拍卖会的费用,藏品流拍宣传费用不退,公司会继续为客户找买家私下交易。

  专家鉴宝

  民国双旗币几十元就能买到

  淘宝千元买的玉器,为什么会被鉴定成40万元起拍?

  记者带着这块玉来到湖南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中心鉴定部专家鉴定后,称这块玉是现代工艺品,是市面上很常见的和田玉,价值一千元至两千元之间。专家也看了王先生的钱币照片,告诉记者,钱币目测是民国双旗币,市场上很普遍,甚至几十元都能买到。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种文化公司用拍卖的方式圈钱很常见,有的公司甚至真的存在 “ 拍卖 ” 流程:“(此类公司)会走拍卖流程,从出拍卖图录到完成拍卖,各种流程都会走一次,还会请些所谓的藏家、有购买意向的人来参加拍卖,举举牌子,做个样子,但最终不可能拍卖成功。”

  律师说法

  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智慧表示,王先生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可能是可撤销合同,如认定公司利用与王先生专业上的能力差和信息上的不对称,使王先生误以为一个普通的藏品具有极高的价值,从而委托公司宣传成交,则合同的效力存在问题,王先生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退还相应费用。

  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将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