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楼上晒衣滴水影响店铺经营,湖南湘潭市岳塘区一家水果店的老板陈某气愤不已,便指使郭某等人到袁某家滋事,袁某伤致轻伤二级。2019年2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决书显示,陈某在湘潭市岳塘区妇幼医院门口经营绿园水果店,与袁某住所及门店毗邻,二人长期存在邻里矛盾。2015年10月1日,陈某新店开业,因袁某在楼上晒衣服滴水影响陈某水果店的经营,双方发生纠纷。当天晚上8点左右,陈某指使郭某找袁某借机生事。郭某纠集张某等另外三人到袁某住所,在门外与袁某发生口角,郭某等人对袁某进行拳打脚踢,致袁某受伤。
相关证据显示,袁某受伤后被送往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分别进行了三次CT三维检查。第一次被鉴定为轻微伤,之后两次被鉴定为右侧4-7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根据陈某申请,法院委托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该鉴定中心认为,无法明确右侧4-7肋骨骨折是否为冲突当日外伤所致,故而对袁某的损伤程度暂不予评定。同时郭某辩称,其离开现场时袁某在后追赶摔了一跤,袁某的伤情不能排除系自己摔伤。
2017年12月11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袁某轻伤二级的损伤系两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不能排除袁某在案发后因其他原因致伤的合理怀疑,故判处陈某、郭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袁某的轻伤二级损伤可以认定系陈某、郭某的行为造成,据此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岳塘区检察院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只需要对袁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至于袁某的损伤系被何人导致,陈某、郭某的行为与袁某的伤情有无因果关系等问题,则应当由司法工作人员结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和分析说明超出了鉴定机构的职责、专业范围,应当不予采信。同时,本案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袁某在被打受伤后到被检查出肋骨骨折期间没有其他致伤因素,肋骨骨折系陈某、郭某的行为导致。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当庭提交了湖南省法医学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技术咨询意见,用以证明袁某的轻伤损伤程度足以认定。
湘潭中院经审理查明,袁某被殴打导致右侧4-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原判对此未予认定,法院予以纠正,并据此于2019年1月28日撤销原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