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

  相关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引导缴存职工进行合理住房消费,保障缴存职工刚性购房需求,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操作办法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暂停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发放。

  二、调整住房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并已结清,可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两次住房贷款记录的(含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予贷款。

  三、调整贷款额度的确定标准。

  按以下3种方法计算后的最低值为贷款额度的标准。      

  1、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

  2、贷款最高限额与全市个贷率挂钩:

  (1)首套房贷款最高限额继续执行原标准;

  (2)二套房贷款最高限额与个贷率挂钩:即全市个贷率未超过85%时,单身或夫妻只一方缴存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全市个贷率超过85%但低于90%时,贷款最高限额按原相对应贷款最高限额的80%执行;全市个贷率达到或超过90%时,贷款最高限额按原相对应贷款最高限额的70%执行。

  3、按个人缴存基数测算个人收入状况计算贷款额度。

  四、实行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联合,实行组合贷款。 以上调整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操作办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2月11日

  来源:常德市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