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晚报讯(记者 谭明 通讯员 廖莉芳 张晨) 日前,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称奇的是,竟然是妹妹要找姐夫离婚,但在法律上,他俩又是夫妻。

  这事得从2004年说起。这年,19岁的王甲要与陈某结婚。显然,她还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恰好,王甲还有一姐姐,当时也未婚。于是,王甲以姐姐王乙的名义,与陈某于当年6月下旬在当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当然,除了身份信息,结婚证上的照片等都是王甲本人。两年后,姐姐王乙要结婚了,而她的身份已用来帮妹妹结婚了,这怎么办?最后,王乙只好以妹妹王甲的名义,与爱人江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姐妹结婚后,都与各自真正的爱人生活,并育有子女。

  但总这么错下去,不是个事。10多年后,姐妹两人决定纠正这件荒唐事。2017年6月,王乙与陈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王乙从法律上恢复了自由身。今年7月,王甲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她与江某离婚。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王甲陈述了当初结婚的全部经过。法院审理认为,王甲虽然与江某申请登记办理了结婚证,但从未共同生活,且各自另有婚姻和家庭生活,双方不存在夫妻感情,故王甲要求与江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鼎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