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蒸湘北路派出所查处一起公然在派出所内殴打他人的治安案件,行政拘留1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5月13日17时许,受害人刘颖某与当事人申某舟因合伙开炸鸡店发生矛盾纠纷,受害人刘某庆因申某舟不让其离开而报警。
接警后,该所值班民警将对方带至所内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刘颖某的前男友石某(男,26岁,湘潭人)因与刘颖某有感情纠纷,在得知刘颖某在派出所处理纠纷时,公然冲进派出所值班室拦住正要离开的刘颖某,当着民警的面,对刘颖某进行殴打,被值班民警当场制服。
面对违法人员石某目无法纪,公然在派出所内随意出手伤人的行为,该所民警当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报呈对违法人员石某行政处罚。石某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三天。
蒸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