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7日讯 今天,记者从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获悉,经该局统计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2017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2270元,2018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算基数,也由去年的2138元调整为2270元。新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息息相关。其中,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4个月发放。按此计算,今年丧葬补助金标准为9080元。
抚恤金按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此计算,今年抚恤金最高可领45400元。两项合计最高54480元。
■记者 王智芳
通讯员 叶飞艳 邵国艳
实习生 尹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