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恋几年,结婚四个月,妻子却突然变成“植物人”。2017年4月,男子起诉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今年2月,他再次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次,法院的处理结果不一样。为什么两次起诉结果不同?

  妻子成“植物人”

  丈夫诉离婚

  90后小浩是家中独子,2013年9月,他与相爱几年的女友小清登记结婚。

  2014年1月3日晚,小清因无明显诱因突发心脏骤停,意识丧失,被多家医院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续发性癫痫”“意识障碍”等。当年,小浩24岁,小清23岁,两人没有生育小孩。此后几年间,小浩带着小清辗转于多家医院积极治疗,然而,小清一直未能恢复意识。

  为了照顾昏迷不醒的小清,2014年、2015年,小浩与自己的母亲全天轮流看护,这使得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一家人靠着打工收入和房租勉强维持开支。

  2017年4月,小浩向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小浩向法院申请宣告小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判决小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指定小清母亲为小清的监护人。而小浩的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

  主动承担医疗费用

  小伙终协商离婚

  今年2月,小浩再次起诉离婚。起诉称,他是独子,承担了家里的未来和希望,他主动承诺每月给小清支付费用。“希望我离婚让家人能看到希望,其实我也没打算结婚了,每个月几千元的支出,也没人愿意跟我结婚。”小浩说。

  近日,经法院调解,小浩与小清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小浩承诺,小清在经小浩与小清母亲共同确认的医疗机构护理期间,每月支付5000元用于小清今后的护理,直至小清自然停止呼吸。小清之前在长沙某医院截止到2018年3月之前的欠费,由小浩据实结算。小浩本人的工资不足以承担这笔钱,但他母亲愿意一同承担。    

  记者 虢灿 通讯员 胡淋伟

  法官说法

  哪种情形法院可判罹难夫妻离婚

  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另外,婚姻法还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本案中,小浩与小清系自由恋爱并相处四年后才结婚,双方对对方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从恋爱到结婚,双方的感情也一直很好。两人结婚后不久,小清即遭遇不幸,这对于双方而言,均是生命中难以承受的打击。综合考量小浩与小清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小清病后尚需关爱和亲人的照顾等因素,法院认为,小浩作为其丈夫,履行扶养及照顾义务义不容辞,故在小浩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未予准许。

  在小浩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小清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多家医院均诊断称无治好可能,夫妻之实显然已不存在。且自小清发病至今,小浩及家人一直承担着小清巨额的医疗费用,并承诺将继续承担下去。小浩作为一名90后、独生子,亦承载着家庭的希望和未来。此时,法院若再坚持让小浩维系一桩名存实亡的婚姻有违人性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