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21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冯敏)近日,岳阳县检察院办理的“邹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寻衅滋事罪)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精品案件”。

  2018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岳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据了解,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系岳阳县某渔场的法人代表和团队负责人,1月4日,邹某某与被害人龚某某、殷某某因渔场股份承包问题产生分歧,进而产生肢体冲突,致被害人龚某某、殷某某轻微伤和劝架的李某轻伤。

  案发时正值渔场生产时节,负责人在押,必然影响生产,损害当事人及渔场职工利益。案发后,渔场106名职工联名向岳阳县公安局、岳阳县检察院申诉,要求保护渔场职工合法权益,尽快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取保候审。3月7日,犯罪嫌疑人邹某某与被害人龚某某、殷某某、李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协议,被害人均出具了谅解书,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某表示谅解。随后,邹某某的近亲属向岳阳县检察院提出书面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了解情况后,岳阳县检察院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

  办案检察官经综合评估,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已赔偿道歉,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协议;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时为了保证渔场的生产顺利进行、保障集体利益和渔场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失,遂向公安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采纳了建议并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取保候审,后邹某某被岳阳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该院通过依法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手段,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切实维护了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相关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妥善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悉,近年来,该院不断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严格办案程序,科学评估羁押必要性,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既有效节省诉讼资源,又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