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周涛
【判决结果】
小学生在大扫除中被烧伤,学校被判负全责。1月27日,这起人身伤害案的判决结果已生效。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决校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原告奉某损失74494.87元。
【案情回放】
隆回县某完小在校五年级学生奉某被安排打扫卫生,负责打扫走廊,李某等4名同学负责垃圾池的卫生,因垃圾烧不燃,班主任老师便要学生去管理实验室的老师处拿酒精来助燃。当时班主任老师要开会,便离开了烧垃圾的现场。拿来酒精后,一名同学便将酒精倒在垃圾上并点燃了含有酒精的垃圾,火苗一下子蹿了起来,原告奉某躲闪不及被烧伤,经鉴定,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刘定凯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奉某就读的某完小为迎接上级卫生检查,安排学生搞卫生,这是一种劳动教育,对此,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因垃圾点不燃,奉某所在班的班主任老师要求学生去实验室老师处拿酒精来助燃,酒精作为一种易燃易爆物品,应由专人管理和操作,但学校居然让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独自用酒精助燃烧垃圾,也没有老师在场指导,从而导致奉某受伤的事故发生,某完小在此次事故中没有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奉某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法律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大扫除等活动中,有责任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也应当经常向孩子灌输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