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嫌疑人谈恋爱被同学“警告”?
到底是什么事,导致陈某拔刀刺向同学?
“都是因为小事情。”郑德友称,代勇和陈某因为违反纪律被班干部记名,陈某认为代勇“出卖了他”,由此引发矛盾。
“跟感情方面有一点关系。”采访中,负责办理此案的南县公安局茅草街派出所所长孟乐平介绍,事发时,有两名男生踢了陈某几脚,陈拔出弹簧刀,一旁的代勇被其刺中胸口。至于冲突原由,孟乐平没有细谈。
死者家属的委托律师胡正春向记者介绍了警方20日通报的相关情况:事发当天下晚自习后,女生刘某喊上代勇等几名同班男生,找到陈某和另一女同学,警告他俩“不准谈恋爱”,遭到拒绝。有两名男同学踢了陈某,陈某冲动之下拔刀相向,代勇被刺中倒地。
据警方介绍,陈某的弹簧刀是事发数天前从亲戚处购买的。案发后,陈某并未逃离现场。
善后受害者家属获46万元赔偿
“陈某现在在我们所里,有民警陪守。”孟乐平介绍,经初步调查,陈某出生于2000年3月,至今未满14周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者并不具有完全刑事和民事行为能力。
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幼德介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李幼德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案发后,南县有关部门组织双方家属和学校,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调。12月21日,死者家属告知潇湘晨报记者,已获得民事赔偿共46万元,其中天益中学支付35万,嫌疑人家属支付11万。
(原标题:他与妈妈说的最后一句话是“口好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