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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A-A+2015年3月12日10:43新浪湖南评论

  新浪湖南讯(财经主编 邱晓)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决定每年“3.15”期间在湖南省统一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2015年的活动主题是:一是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等权利和争议解决方式;二是强化对金融消费者风险责任意识的教育,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为自己决策承担责任方面的宣传教育,让金融消费者明白“自享收益”的同时,要“自担风险”。活动口号是“权利·责任·风险”。

  通过宣传活动,使金融消费者进一步准确理解自身的各项法定权利,引导金融消费者理性维权;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警觉性,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引导金融消费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相关产品的风险特征,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在2015年3月15日前后,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学习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强与当地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合作,报道与金融消费者维权相关内容;在活动期间,安排专人有效受理和处理“3.15”期间金融消费者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通过短信平台、宣传册、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展板等多种方式在营业网点开展金融消费者主要权利的宣传和风险教育,并妥善处理金融消费者咨询和投诉。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提醒金融消费者,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基金、保险、信托、私募股权基金等金融产品,不能将这些金融产品等同于储蓄存款,片面认为到期会兑付本金和利息,这些金融产品预期收益是不确定的,有的金融产品可能会造成购买者本金损失,金融消费者要谨慎判断和购买。金融消费者不要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投资者自身承担投资损失,要远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自身利益,避免资金损失。

  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金融消费者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金融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选择金融产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金融产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金融服务。

  4.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有权拒绝金融机构的强制交易行为。

  5.索赔权。金融消费者因使用金融机构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受教育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金融消费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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