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简介】 黄 震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国际金融论坛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创始人,《互联网金融》创刊人,金融315网首席专家,中国互联网金融理论界领军人物。
新浪湖南讯 (财经主编 邱 晓) 11月22日,在中国(湖南)众筹金融创新与规范发展高峰论坛上,中央财大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做了《众筹中的重大法律问题》的主题演讲。以下为观点实录。
很多人都以为我是学院派,其实不尽然,去年的这个时候我众筹了一个互联网千人会,现在已经有2800多人,筹人是我们的第一步,然后筹项目、筹资源以及筹钱。法律技术是互联网金融是三大核心技术之一。法律技术不是背法条,查法条,更重要是围绕项目设计契约,让各方权利和义务平衡。
众筹,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指用团购加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之所以在中国翻译为众筹,是因为非法集资太敏感了,需要避免联想。众筹有三个核心内容,第一个面向大众;第二要集合资金;最后必须要基于互联网,是线上的。
现在谈谈众筹的几种模式,首先是公益众筹,无论中国还是国外最先做的都是公益众筹,因为法律风险小;接下来就是债券式众筹,尤其是p2p这种这种技术发明出来后,有人把p2p翻译成人人贷,其实它是端对端,是去中心化的广泛式分布结构;第三种是回报式或者说预付式,类似我的书要出版,很多朋友支持我的出版经费;最后也是最难的是股权众筹,在中国很怕引起法律纠纷,其实国外也是一样,最需要法律人的专业知识。
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会议指出,要“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现在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国家非常重视,因此我们要发掘一个新的融资渠道,多措并举缓解这个问题,股权众筹就是一个好招。
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余额宝、p2p,今年的主角就是众筹了。如何规范中国的众筹,第一个,要是面对线上的筹集;第二个,是如何不变成面向不特定的人非法集资;第三个,规范的平台,建立游戏规则。
据今科集团报告,中国的众筹前景十分巨大。上半年在国内15家股权众筹平台中,其中网信金融旗下原始会上半年共募集约1.2亿元,行业排名第一。但是众筹的资金供给还是赶不上资金需求,这就说明即使有了众筹,但是众筹平台没有完善起来也很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需要我们的法律让渠道更为流畅,各方更有安全感。
每一个众筹平台,就是一个小微的融资交易平台。要做互联网金融,就要以交易所为最终平台。互联网金融要让第三方插足进来,形成三方交易结构。第三方就是要形成一个中介方出来,让双方完成交易。第三方不是增加一堵墙,而是架了一道桥。中介怎么做?要对需求两端都进行很好的审查与限定,对合格投资人的审查和准入非常重要,以及融资方的项目把关这些都要有好的设计。
互联网金融有三根线,底线、红线和界线,这三根线一定要把握好。最重要的底线是法律底线,不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和非法证券。其次是风险底线。风险底线是不能造成区域性和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第二我们要确定风险管理的红线,在设计每一个交易个产品都要注意;最后要把握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界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上帝,一切要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出发点,让消费者爽极了,这样才能广泛传播。
同时股权众筹也有六条法律的红线,第一:不向非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第二:不向超过200个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第三: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第四:对融资方身份及项目的真实性严格履行核查义务,不得发布风险较大的项目和虚假项目。第五:对投资方资格进行审核,告知投资风险。第六:不得为平台本身公开募股。
我们来看看国外的众筹监管,美国众筹融资发展相对较早,201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简称“JOBS法案”),豁免众筹融资注册发行及其相关数额等限制 ;明确发行人基本信息披露义务 ;建立小额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众筹融资中介角色与职能 ;允许特定条件下转售众筹证券 。但实际上“JOBS法案”现在还没有落地。美国法律也不是一定好,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偏严,互联网金融受到压抑。
对于众筹,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今年出台了《监管规则》,并计划于2016年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修订。FCA表示,制定这套监管办法的目的,一是适度地进行消费者保护;二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促进有效竞争。但法国对众筹的定义都有所改变,它把众筹叫做参与性融资,并把其和借贷放在一起监管。
中国去年就开始调研股权众筹,到目前为止都是一些传说,说已经完成了一个大文件《关于促进互利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准备由国务院来发。但现在还没发,因为互联网金融不断在变,需要三到五年观察期,边调研边修订,会出台,但不会很快。根据文件,央行继续管第三方支付;银监会管P2P借贷;证监会管众筹;保监会管互联网保险。但是互联网是跨界产物,九龙治水反而治不好,跨界监管的协调还没有解决好。
还有证监会,2014年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也调研了股权众筹,其关注点包括:股权众筹模式的探讨;平台注册资金规模;融资项目的信息披露;股权众筹投融资规模限制;股权转让细节;众筹平台风险控制;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合理引导投资者退出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