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失信约束制度,提高湖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结合实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方案》要求清理规范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现行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和程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失信惩戒措施等进行梳理和规范,立即停止执行无法律依据的制度措施。建立目录清单。准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

  《实施方案》指出,要加快推进《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进程,配套出台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监管、信用修复等制度措施,进一步夯实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

  依法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湖南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归集、共享、公示公共信用信息,严格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实施方案》规范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范围和标准。设列严重失信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依法确定惩戒措施。行政机关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依据失信事实,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确保失信过惩相当,防止小过重惩。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明确,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确修复方式、时限和程序。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修复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复。

  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