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磅 ! 湖南高院出台减刑假释相关文件!这些罪犯被裁定不予减刑(附全文及案例)

  近日,湖南高院出台《减刑、假释案件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的认定标准和裁判指引》。10 月 24 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该文件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发布几起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新闻发布会现场

  

  近年来,湖南法院严格依法公正审理,不断提升减刑、假释案件审判质量。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0 日,全省法院共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共计 32584 件,审结 31644 件,结案率 97.12%,审限内结案率为 100%。

  《裁判指引》共有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01

  明确了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案件的影响因素;

  02

  明确了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情况的认定标准;

  03

  明确了罪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执行能力标准;

  04

  明确了罪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执行情况对认定罪犯 “ 确有悔改表现 ” 的影响;

  05

  明确了黑恶势力罪犯和职务犯罪罪犯在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惩处。

  《裁判指引》明确将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执行情况纳入到罪犯是否 “ 确有悔改表现 ” 的内容,将其作为认定罪犯是否悔改的重要因素。《裁判指引》结合司法实践,对罪犯确不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进行了归纳罗列。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裁判指引》将罪犯的履行情况分为两种情形。罪犯在其履行能力范围内积极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可视为 “ 确有悔改表现 ” 的情形之一;罪犯有履行能力不主动履行或有履行能力却只部分履行的,不认定其 “ 确有悔改表现 ”。

  文 件 原 文

  典 型 案 例

  罪犯邓某生减刑案

  基本案情:罪犯邓某生,男,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执行机关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个月,报送常德中院审理。

  常德中院审理查明,罪犯邓某生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本次只履行人民币一千元,且狱内消费较高,不具有悔改表现。

  裁判结果:常德中院认为,罪犯邓某生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能积极履行罚金刑判项,不应认定其确有悔罪表现,不予减刑。

  罪犯夏某明减刑案

  基本案情:罪犯夏某明,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执行机关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岳阳中院审理。

  岳阳中院审理查明,罪犯夏某明在服刑期间,两次违反监规,被扣奖励分 40 分,且罚金仅缴纳 8500 元。

  裁判结果:岳阳中院认为,罪犯夏某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等数罪,犯罪性质恶劣,且罚金刑履行较少,应严格控制减刑间隔期和幅度,故裁定对夏某明不予减刑。

  罪犯刘某减刑案

  基本案情:罪犯刘某,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执行机关于 2019 年 3 月 1 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六个月,报送娄底中院审理。

  娄底中院审理查明,罪犯刘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其履行能力范围内积极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

  裁判结果:娄底中院认为,罪犯刘某在其履行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 “ 三类罪犯 ”,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故裁定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罪犯王某减刑案

  基本案情:罪犯王某,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 年 7 月,执行机关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减刑八个月。

  怀化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狱内月均消费约 774 元,原审法院已执行财产性判项 5 万元。

  裁判结果:怀化中院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该罪犯狱内消费高,财产刑未全部履行完毕,且系毒品犯罪主犯,应从严掌握,缩短其减刑幅度,裁定减刑六个月。